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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公司的权利能力存在哪些方面的限制?
  • 公司权利能力范围的限制主要存在性质上的限制、法律上的限制和目的上的限制三方面的问题:
    (一)性质上的限制
    公司不具有自然人所具有的自然性质,如身体、性别、种族等,所以,公司也不享有自然人基于其自然性质而享有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婚姻权等人身权。但是,公司仍享有某些特定的人身权,如名誉权和荣誉权。
    (二)法律上的限制
    1.转投资的限制
    转投资的限制包括转投资对象和数额两方面的限制:
    (1)转投资对象的限制。法律一般限制公司成为无限责任股东或合伙企业合伙人,因为无限责任股东或合伙事业合伙人对公司或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公司成为无限责任股东或合伙事业合伙人,一旦其所投资的公司或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债务,它就会承担巨大风险,导致公司资产空虚,影响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2)转投资数额的限制
    公司通过转投资不仅可以扩大公司的利润来源,而且可以形成关联公司,组建公司集团。但是,转投资行为也会产生以下消极影响,一是转投资会减少公司直接支配的有形财产,增加变现偿债的难度,从而可能降低公司的实际偿债能力,增加公司债权人的风险;二是由于转投资额不仅表现为母公司的资产(资本),也表现为子公司的资产(资本),所以,转投资会使资产(资本)重复计算,从而导致资本虚增,有悖公司资本充实的原则。
    2.担保的限制
    2005年《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就此,新公司法肯定了公司具有担保的权利能力,同时,对公司为他人的担保行为进行了程序上的限制。
    3.借贷的限制
    为维持公司资本充实,防止公司借贷行为影响公司资本结构,保障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各国法律一般都限制公司的借贷行为。在我国,一般认为,董事、经理无权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除非该借贷行为系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或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所必要,或公司章程有特别的规定,或经股东会同意。
    (三)目的上的限制
    在我国,目的限制即经营范围的限制是否构成对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不仅是公司法理论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因为它关系到公司超越经营订立的合同的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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