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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主要内容。
  • (1)只有协定成员国的国民,或者在某一成员国有住所或没有真实有效的工商业营业所而能够享受该协定利益的人,方可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同时,该申请人还得首先在其本国取得商标注册;
    (2)申请人就其在本国已取得注册的同一商标进行国际注册的,应向本国的商标注册管理部门或其代理组织提出;
    (3)国际局收到申请案后对其进行形式审查,若获通过,即算是取得了国际注册;
    (4)指定国的商标注册主管部门收到上述文件后,有权在1年期限内声明在其领土内不能给予此种商标以保护并说明拒绝的理由。否则,该商标的国际注册即在该国自动生效,转而成为该国的国内注册;
    (5)自国际注册日开始满5年时,国际注册方具独立性。否则,该国际注册所取得的保护仍有赖于申请人所属国法律中给予的保护。
    我国已于1989年5月25日作出加入该协定的决定,同时声明:
    (1)关于通过国际注册取得的保护只有经商标所有人专门申请时,才能扩大到中国;
    (2)关于公约第14条第2款第4项,指出,该议定书只适用于中国加人生效后注册的商标,但以前在中国已经取得的与前述商标相同且仍有效的国内注册,经有关当事人请求即可认为国际商标的,不在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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