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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某味精厂生产的味精,质量佳,信誉高。2005年10月20日,该厂将多年使用的“阳光”牌商标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注册申请。某调味食品厂于2005年初开始生产味精,也于2005年10月20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阳光”牌味精商标的注册申请。同时,某造纸厂也一直在使用“阳光”牌生产销售新闻纸。“阳光”牌商标专用权应授予某味精厂还是某调味食品厂?为什么?
  • “阳光”牌商标专用权应授予某味精厂。因为商标法规定,在注册申请上,我国采用申请在先和使用在先分别适用的原则。即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对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本案当中,某味精厂和某调味食品厂都在相同产品味精上以相同商标“阳光”申请注册,并且又是同一天申请的,所以,应当初步审定并公告已经使用多年的某味精厂的“阳光”牌商标,即“阳光”牌商标专用权应授予某味精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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