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详情
简答题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 根据2012年《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在接收社区矫正期间,应该遵守以下规定:
    1、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也应当及时报告。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2、对于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社区矫正人员确需进入的,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并告知人民检察院。
    3、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之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4、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5、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治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得少于八小时。
    6、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热门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