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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的意义。
  • 第一,对行为主体行为能力的要求不同。有偿行为的行为主体应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而无偿行为的行为主体没有行为能力的要求。《民法通则意见》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第二,对行为效力性能的认定不同。当有偿行为显失公平时,受损害人有权要求变更或撤销。而无偿行为则不存在显失公平的认定问题。此外,行为是否有偿影响善意取得是否成立。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对行为责任的认定轻重不同。对于行为人责任的轻重,因其行为属于有偿或者无偿,法律作了不同的规定。《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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