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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1998年1月15日江都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杨飞盗窃一案,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审判人员讯问被告人如下: 问: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控告你犯盗窃黄铜罪是不是事实? 答:没有偷那么多。我只偷过一回,150.6公斤.另外300多斤不是我偷的。 问:人赃俱获的你就承认,没有当场抓获的就想不承认吗? 答:不是,我真没有偷那么多。 问:另外的:300多斤又是谁偷的呢? 答:我说不清楚,当时库房保管制度很乱,好多人可以随便进去。 问:你过去怎么交待的? 答:… 陪审员宣读杨飞1996年11月3日预审笔录:供认偷黄铜400余斤的事实材料。 问:这是你的交代吗?过去承认了,今天又为什么不承认呢? 答:当时我想得到从宽处理 问:现在抗拒会得到什么结果,你知道吗? 答:我想应该实事求是。 问:那你就实事求是地交代吧! 答:我只偷了150.6斤铜,其他的不是我偷的。 陪审员宣读证人王明的证言:“杨飞的手脚一贯不干净,去年我亲眼见他把两个公家的水龙头拿回家,说他他不听,还和我吵起来。杨飞平时流里流气的,好吃懒做。听说他准备春节结婚,到处借钱买家具,没有谁借给他,所以他只有去偷。” 问:杨飞,刚才王明的证言你听清楚了吗?是不是事实? 答:是事实。 以上讯问是否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什么?
  • 从上述法庭审判笔录中,可以看出存在下列问题:
    1审判长对被告人的讯问,违背法律规定的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55条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上述案件,审判长既未允许被告、被害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也未经公诉人讯问被告人,而是自己首先讯问被告人,还不允许被告人进行辩解,更有甚者,还问告人“另外的300多斤又是谁偷的呢?”,即让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因此,这些做法是违背审判程序的.
    2陪审员宣读预审笔录、证人证言笔录和讯问被告人,违背职责。《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公诉人对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笔录,应当当庭宣读;”这一规定说明,宣读证言笔录、讯问被告人等活动应当由公诉人进行,承担指控犯罪的证明责任。陪审员应当与审判员一样,居中裁判。在庭审中,既要听取控方意见也听取辩方意见.不承担任何一方的举证责任.最后作出公正裁判。本案陪审员的上述活动,实属越俎代庖,违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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