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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李某与女青年王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1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两人陆续购置了彩电、冰箱、洗衣机、音响、空调等家用电器,并有银行存款6万元,但未生育子女。2002年3月,王某以感情不和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同李某的婚姻关系。经过审理,人民法院于同年6月8日作出第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对共同财产作出分割。同年6月15日,李某因抢救公物不幸身亡,有关部门发给其家属抚恤金5000元,保险公司给付人身保险金1万元(李某生前与该保险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未指定受益人)。为上述财产的分割,王某同李某的父母发生争执,遂诉至法院。请分析应该如何处理呢?
  • (1)没有遗嘱,按法定继承。
    (2)关于遗产的范围。所谓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遗产。
    本案中李某的遗产包括:
    ①、夫妻共有财产中属于自己能有的那一半财产。
    ②、保险公司给付的1万元保险金。因为根据我国有关法规,人生保险金没有指定受益人的,则应作遗产处理。而李某因公死亡后有关部门发给的5000元抚恤金,是国家对其家属的精神安慰和生活补助,应由受抚恤的对象所有,不属于李某的遗产。故遗产包括家用电器的一半和7万元。
    (3)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均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本案中,虽然人民法院已经作出了准予离婚的一审判决,但在李某死亡时,上诉期尚未定,一审判决也还没有生效,因此,王某仍是李某的配偶,与李某的父母一样,同是李某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4)王某可得全部家用电器及人民币4万元;李某父母分得人民币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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