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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某经央行批准从事金银首饰经营业务的中外合资首饰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为首饰的制作、 批发、零售、带料加工、修理、清洗,2012年9月发生下列业务: (1)购入红宝石戒面800粒,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80000元,增值税13600元;购入18K黄金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00,000元,增值税34000元。 (2)将500粒红宝石戒面加价转售给另一首饰厂继续加工,取得不含税价款60000元;将300粒红宝石戒 面加工成黄金镶嵌戒指,按照合同约定交由经央行批准经营的某中外合资首饰零售店赊销,该零售店当月零售戒指200只,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230000元,零售店与该厂进行结算,支付给该厂不含增值税价款140,000元,取得该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将自行设计没有同类价格的纯银项链赞助《漓江风情》剧组,成本为19000元。 (4)接受某工艺品厂委托(没有提供经营金银许可资质证明),为该工艺品厂加工一批银饰品和铜质镶玛 瑙手镯,合同规定工艺品厂提供成本为26000元的纯银材料和成本为41000元的手镯用材,首饰厂收取银饰品不含税加工费(含辅料费)50000元以及手镯不含税加工费(含辅料费)40000元。 (5)当月为某商店修理首饰收取款项13338元,开具普通发票。 上述相关发票均经过认证,金银首饰的成本利润率为6%,根据以上资料计算: 首饰厂当期应纳增值税额。
  • (3)首饰厂当期应纳增值税:
    该厂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13600+34000=47600(元)
    该厂当期增值税销项税额=【60000+140000+50000+40000+13338÷(1+17%)+19000*(1+6%)÷(1-5%)】*17%=54842(元)

    该厂当期应纳增值税=54842-47600=72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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