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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哪些土地可用于个别调整、解决人地矛盾?
  •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8条规定,在承包期内,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1)机动地。依法预留的机动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地,解决人地矛盾,不得用于其他方面。严禁非法占用机动地进行非农建设,改变机动地的使用性质。机动地在依法使用之前,应当由农户暂时承包耕种,不得荒芜。机动地的收入应当纳入集体资产管理。
    (2)依法开垦的新地。在符合开垦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情况开垦新的土地,用于调整承包地或者解决人地矛盾。
    (3)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承包方交回的土地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的规定,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城市,并且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依法将其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另一种情况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9条的规定,在承包期内,承包方根据家庭人口的变化、就业情况以及家庭的收入水平、收入的稳定性进行综合考虑后,认为不需要耕种承包地,又不愿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可以自愿将承包地(包括耕地、林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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