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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与保险业有关的犯罪的分类都有哪些?
  • (1)保险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犯罪。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2)擅自设立保险公司罪。(《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指违反《刑法》的规定,擅自设立保险公司或者伪造、变造、转让保险机构经营许可证的犯罪。
    (3)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1999年12月25日修正)
    (4)贪污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构成贪污罪。
    (5)职务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非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6)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7)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8)挪用公款罪。(《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四条)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9)挪用资金罪。(《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第二百七十二条 )非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
    10)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1)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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