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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八十四、一百四十四条如何规定?
  • (1)第一百四十四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设立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登记簿或者保险代理业务账簿的;
    (二)未按规定对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培训和管理,唆使、诱导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从事保险违法行为的;
    (三)向未取得许可证的机构支付保险代理手续费、佣金或者类似费用的;
    (四)发现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违法、违规,不及时制止和纠正的;(五)有本规定第八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2)第八十四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所委托的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串通,截留、侵吞保费或者收取该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回扣;
    (二)与所委托的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串通,侵占、挪用、骗取保险赔款;
    (三)对直接承保业务提取手续费、佣金或者类似费用;
    (四)通过所委托的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向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保险代理手续费、佣金或者其他非法利益;
    (五)利用保险代理业务进行弄虚作假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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