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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1998年4月,有男女二人在某市郊区发现同时被害.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确认犯罪嫌疑人为其中女性被害人的丈夫。随后,公安机关组成专案组,重点突审犯罪嫌疑人。在此过程中,使用了刑讯逼供的方法,并且只记录有罪的供述,对无罪的辩解不予理睬,还导致嫌疑人受伤。该嫌疑人在公安机关首次传唤之唇,即提出希望聘请律师,被公安机关拒绝,理由是此时侦查刚刚开始,案情和证据情况均需保密,律师介入诉讼会使得侦查陷入被动;在被执行逮捕以后.嫌疑人再次提出聘请律师,公安机关随即为其指定了一位律师;律师要求会见嫌疑人,公安机关经过讨论研究,在两周后答复同意,并派员在场一同进行了会见,当嫌疑人告诉律师自己在预审中被刑讯时,在场的公安人员立即进行了制止;嫌疑人在看守所中请求与驻所的检察官会面,并向其展示自己身上的伤痕,要求拍照存档,留下证据;检察官答应了嫌疑人的请求.但在拍照后将照片藏匿起来;嫌疑人请求检察官将上述照片送交检察机关的法纪部门,检察官答复说在必要时会拿出的。 本案的侦查活动中存在哪些违法之处?
- 本案的侦查活动中存在的违法之处有: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和相关法律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而“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能因为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要保密而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本案不属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不需要公安机关批准,律师与之会见时也不需要公安机关批准。
2.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即可以聘请律师。本案中,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传讯后拒绝其提出聘请律师的请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无论以什么理由。
3.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提出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本案的会见经过了不必要的批准程序,而且还拖延了时间,超过法律规定,是错误的。
4.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对于侦查人员等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在场。但侦查人员在场,不能阻止犯罪嫌疑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律师依法履行职责。本案中,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控告侦查中的违法行为予以阻挠、制止。是错误的。
此外,犯罪嫌疑人向驻看守所的检察官展示自己被刑讯的伤痕,并请求拍照留
取证据是合法的,实质上也是对侦查人员侵权行为的控告,检察官应当重视,并且在
发现相关证据后应当及时报告,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而不应当如案中所述回复嫌疑
人。
5.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只能够通过“聘请”的方式依法寻求律师提供的法律帮助。本案中,侦查机关为犯罪嫌疑人指定律师,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6.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本案中,侦查人员使用刑讯的方式逼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并且不允许其进行无罪的辩解,是非法的,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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