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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林教授临时受聘到外省讲学,取得劳务报酬,支付单位未扣缴个人所得税,回到常住地后即向主管地税局申报纳税3万元,主管地税局认为林教授主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法纳税,应予宣传,在未经林教授同意的情况下,在当地报纸报道了林教授主动申报纳税3万元事迹,林教授看到报纸后,认为地税局侵犯了其个人隐私,要求向其道歉。 请问:林教授的要求合法吗?地税局应作如何处理?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8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林教授的个人收入情况属于个人隐私,符合†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的保密范围,因此地税局应当为其收入情况保密,未经林教授同意擅自在当地报纸报道,违反了†税收征管法‡规定,林教授的要求向其道歉是合法的。
    (2)地税局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87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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