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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某县地税局在2010年4月5日专项检查中,发现L建安企业2008年10月因计算错误少申报营业税20000元,该县地税局于4月15日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告书》及告知其应有的权利,于4月20日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责令其于4月25日前缴纳税款、滞纳金,并处1倍罚款。至4月27日,L企业因不服处罚决定,尚未缴纳,县地税局经过局长审批,书面通知其开户行扣缴了相当于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存款,L企业对县地税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及采取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服,于4月30日,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 (1)县地税局对L企业的处罚是否正确?为什么? (2)对L企业执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否正确?为什么? (3)该县人民法院如何裁决?
  • (1)税务机关对L企业处罚是错误的。因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2条的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税收征管法‡没有设定罚款。
    (2)对L企业执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正确。因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66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本案税务机关在未超过法定诉讼期限就采取强制执行是违法的。
    (3)该县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对执行税收强制措施和罚款不服提起的诉讼请求,应判定税务机关对L企业的处罚、强制措施违法,对扣缴的罚款退还L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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