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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案情介绍:2008年8月10日,某10KV供电线路被雷击,导致该线路停电,两天后,受损线路才被恢复,此次停电造成某小化工厂直接经济损失8.5万元,小化工厂遂诉至法院,要求某供电公司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经过审理,一审法院判决某供电公司赔偿原告某小化工厂8.5万元,某供电公司不服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1)此案是一起供用电合同纠纷,主要涉及架设供电线路的防雷击装置标准是否达标和电业规程规定的供电企业修复线路故障的时限要求这两个专业技术问题。如果线路架设未达标,或者线路架设已达标但修复迟延导致供电迟缓,供电企业对这两种情况均应承担民事责任。另外,如果供用电合同对保障某小化工厂供电质量和可靠性有特殊约定,例如约定即使雷击和狂风暴雨也要保障供电等,那么供电公司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除此之外,供电企业可以以自然灾害的不可抗力主张免责。
    (2)就此案而言,判决某供电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主要依据是《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供电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作了如下规定:
    第一、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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