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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张某、李某两人结婚十年,常为生活小事争吵,2008年4月7日,张某听信传言,认为妻子与他人关系暧昧,遂与妻子发生激烈冲突。李某声称要以死证明自己清白,后乘人不备,爬上运行中的变压器台,触摸运行中的变压器带电部位而被电击身亡。 经查,该变压器台高2.6米,并挂有“高压危险,禁止攀登”警示牌。 张某以妻子死亡与供电公司对变压器管理不力为由,要求供电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175000元。 问:供电公司有无过错,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
  • 供电公司无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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