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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 深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海公司)的股票于2005年8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06年4月15日,深海公司披露了季度报告;2006年4月26日,深海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了年度报告,并进行了公告;2006年9月4日,深海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了中期报告。以上定期报告均没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书面确认意见,也没有公司监事会的审核意见,证监会责令公司补正。同年10月20日,公司更换了1名董事,并将更换董事的决定公布于公司网站。同时,公司总经理王某因患重病昏厥于办公室,经医院确诊为癌症晚期。为稳定人心,公司决定暂由公司副总经理刘某代行总经理职责,并未将王某住院一事对外公布。有人举报深海公司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06年11月8日,中国证监会对此进行调查。为了不引起太大的社会反应,公司积极配合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尽量将此事控制在公司内部人知情范围内。证监会因公司能积极配合调查工作,也没有要求公司对接受调查向外公布。 深海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 《证券法》第66条第1款规定:“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第65条规定:“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证券法》第68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在本案中,深海公司披露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时间符合法律规定,但披露中期报告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要求。另外,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披露的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应当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对于季度报告,《证券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应比照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披露,公司也有披露的义务,也应当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书面确认意见和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而深海公司的做法不符合这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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