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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刘甲之父刘某与李乙之父李某均于1962年参加了对印自卫反击战,并在战斗中被 分在了一个连队,在一次战斗中,刘某冒着生命危险将李某背下阵地,从此双方的友谊进 一步加深。1970年,刘某和李某从部队一同转业至某省某市,共同的工作环境使得双方来 往极为密切。1971年,刘某结婚,第二年生下一子,取名刘甲,不久李某同某厂女工赵某 结婚并有了一个女儿李乙,两家在婚后也是往来不断。随着时光的流逝,刘甲和李乙也已 长大成人,刘甲高中毕业后即进入当地一国营工厂上班,李乙则因为学习成绩突出考取了 外地一所大学,毕业后被分配进入该市建设银行工作。1994年,刘甲所在的工厂因为经营 不善而倒闭,刘甲自谋出路搞起了运输,但在1996年的一次运输业务中遭遇车祸,虽然 没有生命危险,但已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正是由于这个原因,经人介绍了几次对象都没 有成功。刘某对此忧心忡忡,经济借酒浇愁。一交,李某和刘某在喝酒时又提起了此事, 李某酒喝得有点多,对刘某说:“你过去救过我的命,我应当报答你,你儿子的婚事不用 着急,我把我的女儿李乙嫁给你儿子不就行了么?”刘某大喜,对李某说:“君子一言, 驷马难追,我儿子的终身大事就包在你身上了。”李某醒酒后也觉得说漏了嘴,与妻子赵 某商量,赵某也觉得此事不妥。在征求女儿意见时,李乙明确表示反对,这使得李某非常 为难。碍于面子,李某觉得不能出尔反尔,于是便对女儿威逼利诱,强迫女儿答应这门婚 事。李乙不从,李某竟以死相逼,没办法,李乙默认了这门亲事,与刘甲在1999年5月 结婚。由于双方缺乏感情,难以共同生活,李乙遂于1999年9月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离 婚之诉。本案所涉及的婚姻的性质是否属于包办婚姻?对于包办婚姻应如何处理?
  •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核心原则。历次婚姻法都规定“实行男女婚姻自由’’和“禁止包办买卖姻”。这意味着,婚姻作为两性的结合,应当真实反映双方的共同意愿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第三方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他人在违背自己意志的情况下为婚姻行为。婚姻自由原则是对封建社会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包办强迫婚姻的否定。所谓包办婚姻,是指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包括父母或其他近亲属)违背婚姻自由原则,违背男女双方或者一方的意志,包办强迫他人为结婚的行为。从我国当代婚姻家庭关系来看,当事人的自主婚姻已明显成为主流。但受长期封建观念及其遗毒的影响,父母对于女的婚姻加以干涉的情形仍以各种形式存在着,除了传统的换亲、转亲、订小亲及指腹为婚等方式之外,还反映出一些新的特点。本案就是女方的父亲出于“战友情谊”,利用女儿的心理弱点“以死相逼”,迫使李乙屈从,成就了一件没有感情基础的婚姻。本案的诉讼发生在1999年,某市人民法院援引的法律是1980年的《婚姻法》。第2条和第3条是原则性规定,第25条规定的判决离婚实质要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按照1989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婚姻”的,可以“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据此而判决李乙和刘甲离婚无疑是正确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贯彻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原则也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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