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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华北制药集团公司是亚洲最大的国有制药企业,中国最大的抗生素、粉针剂生产企业。但该公司所属的华胜制药有限公司(华胜公司)、新维制药有限公司(新维公司)、维尔康制药有限公司(维尔康公司)、以及康欣制药有限公司(康欣公司)、华北制药有限公司(华北公司)均存在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河北省环保局经过调查于1997年7月8日对华北制药集团公司作出罚款、限期治理与验收,如污水处理设施逾期验收不合格,将依法责令其停产治理的行政处罚。本案中河北省环保局的行政处罚是否正确?
  • 河北省环保局无权作出限期治理的决定。关于限期治理的决定机关,《环境保护法》第29条规定:
    ⑴中央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⑵市、县或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24条第2款规定,中央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⑷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授权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所以,本案中对华北制药集团公司作出限期治理的处罚决定应该是河北省环保局提出意见,报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河北省环保局并没有直接作出限期治理处罚决定的权力,也就是说本案作出该行政处罚的主体不符合要求,是越权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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