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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级别管辖。
  •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级别管辖的划分,目的在于便利及时正确地审判和保证办案质量。为此,立法者在确定级别管辖时已经考虑到下列几种因素:a、法院级别之高低。b、案件的性质。c、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d、社会影响的大小。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条至第23条对级别管辖作了规定。
    A.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B.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明确而具体地在《刑事诉讼法》第20条中作了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C.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省(直辖市、自治区)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D.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是全国的最高审判机关,除了核准思想案件之外,它的主要工作中心是要集中用于监督、指导全国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因此,它第一审只管辖极个别的、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性质和情节都特别严重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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