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详情
简答题论述《公约》对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养护的具体规定。
  • 1.沿海国应决定其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可捕量,并应参照其可得到的最可靠的科学证据,通过正当的养护和管理措施,确保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维持不受过度开发的危害,为此目的,沿海国在适当情况下,应和各主管国际组织,不论是分区域、区域或全球性的进行合作。
    2.如果同一种群或有关联的鱼种的几个种群,出现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沿海国的EEZ内,或既出现在专属经济区内,又出现在EEZ外的邻接区域内,这些国家应直接或通过适当的分区域或区域组织,设法就必要的措施达成协议,以确保协调并确保这些种群的养护和发展,或养护在EEZ外的邻接区域的这些种群。
    3.沿海国应有权制定和执行另外的规定,并与其他国家直接或通过适当国际组织合作,对若干特殊鱼种采取更为严格的禁止、限制或管制措施,具体情况包括:
    1)沿海国和其国民在区域内捕捞公约附件一所列的高度洄游鱼种的其它国家,应直接或通过适当的国际组织进行合作,以确保在EEZ以内和以外的整个区域内的这些鱼种的养护和促进这种鱼种的最适度利用。
    2)沿海国或有关国际组织可就捕捞海洋哺乳动物进行更为严格的禁止、限制和管制,各有关国家应进行合作,以养护海洋哺乳动物;在有关鲸类方面,尤其应通过适当的国际组织,致力于这种动物的养护、管理和研究
    3)降河产卵种群在其水域内度过大部分生命周期的沿海国,应有责任管理这些鱼种,并应确保洄游鱼类的出入。捕捞降河产卵鱼种,应只在EEZ内水域进行。
    4)溯河产卵种群的鱼源国,对于这种种群应有主要的利益和责任。鱼源国应制定关于在其专属经济区外部界限向陆一面的水域中的捕捞的适当管理措施,以确保这种种群的养护。鱼源国还应与捕捞这些种群的其它国家协商后,确定此种种群的可捕量。
  •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热门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