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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甲市一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管理人查明,该企业在法院受理破产时经营管理的财产价值150万元,未到期的净债权价值50万元;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价值20万元。在人民法院受理该企业破产前的半年内,该企业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财产、虚构债务作价60万元,后被管理人追回,为此管理人花去费用10万元。该企业还拖欠税款10万元,两个月未给职工发放工资,全厂职工每月工资总额为30万元。债权人乙、丙、丁均为普通债权人,其中,债权人乙登记债权100万元,债权人丙登记债权75万元。由于管理人决定终止该企业所签的合同,为此给债权人丁造成25万元的经济损失。经统计,该破产企业的普通债权数额共为1600万元。 请根据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上述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有多少? (2)上述破产企业的破产费用有多少? (3)乙、丙、丁各能获得多少万元的清偿?
  • (1)破产财产有:(150+50+60)一20=240(万元)
    其中20万元担保物的财产价值不属于破产财产,应优先清偿债权人。
    (2)破产费用有:10万元
    240—10=230(万元)
    剩下230万元按照清偿顺序进行清偿。
    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X30=60万元;税款10万。
    230—60—10:160(万元)
    破产债权分配比例为160÷1600=10%
    (3)乙、丙、丁各能获得以下金额的清偿:
    乙应得:100X10%:10(万元)
    丙应得:75×10%=7.5(万元)
    丁应得:25×10%=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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