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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某一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其中包括大桥1座、路基路面工程50公里。建设单位将桥梁工程和路基路面工程分别发包给了两家施工单位,并签订了施工合同。某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承担了该公路工程的 施工监理任务,并签订了监理合同。监理合同中的部分内容如下: ①监理单位为本工程项目的最高管理者; ②监理单位应维护建设单位的权益; ③建设单位参与监理的人员,同时作为业主代表,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 ④上述业主代表可以向承包人下达指令; ⑤监理单位仅进行质量控制,而由业主来行使进度与费用控制; ⑥由于监理单位的努力,使合同工程提前完工时,监理单位与业主分享利益。该监理合同中有何不妥之处,为什么?
  • 监理合同的不妥之处:
    ①监理单位虽然受建设单位委托,就工程项目的施工对施工单位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但对某些重大决策问题还必须由业主作出决定。因此,监理单位不是工程项目唯一的最高管理者。
    ②监理单位应作为公正的第三方,以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理合同、施工合同为依据进行监理。因此,监理单位应占在公正立场上进行监理,既要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但也不能损害承包人的合法利益。
    ③业主方参与监理工作的人员,工作时不能作为业主的代表,只能以监理单位名义和人员与进行活动。
    ④业主代表不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下达指令,必须通过监理工程师下达。
    ⑤工程项目的三大目标是相互联系的,让监理单位只控制一个目标是不切合实际的。
    ⑥监理单位努力使工程项目提前完工,建设单位应按约定给予奖励,但不是利润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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