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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戈森、陆艳均系再婚。戈森与前妻有一女戈贝贝,由其前妻抚养;陆艳与前夫有一 子,由她自己抚养。2000年,戈贝贝16岁,其生母不幸因工伤事故死亡,戈贝贝只得随 父亲一起生活。陆艳,对戈贝贝很好,戈贝贝也很尊重陆艳,但她总觉得陆艳是继母,不 是自己真正的母亲。陆艳为此比较苦恼。后来,经人指点,她与戈森商量收养戈贝贝,戈 森表示同意。据《收养法》,陆艳能否收养戈贝贝?
  • 能,收养法第14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4条第3
    项、第5条第3项、第6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按此规定,收养继子女的实质要件为:(1)被收养人可以不受不满14周岁的限制;
    (2)生父母即使没有抚养子女的困难,也可以将子女送养;
    (3)收养人可以不受无子女和年满30周岁的限制;
    (4)收养人不受收养一名的限制。本案中,因戈贝贝的生母已死,陆艳经得其生父戈森同意后,可将戈贝贝收为养女,而不受她已有一子和戈贝贝已16岁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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