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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国际民事诉讼管辖的基本分类。
  • (1)、普通管辖和特别管辖。普通管辖又称一般管辖,它是以被告住所或惯常居所、居所所在国为管辖依据,实行的是通常所称的“原告就被告原则。特别管辖多为普通管辖之不足或某些种类的案件得作变通之处理而依住所之外的连结因素所定的管辖。
    (2)、专属管辖、平行管辖和排除管辖。
    (3)、法定管辖、协议管辖和应诉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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