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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清朝政府在近代出版过哪些公开发行的官报?颁布布过哪些新闻法律?
  • 清朝的前期和中期,只有在政府机构内部传递的抄,没有公开发行的官报。感丰元年(1851年),有人上书建议由中央政府刊官报,受到咸丰皇帝的斥责:“识见错廖,不知政体,可笑之至。”以后遂不慑再议。直到1896年光绪皇帝才批准将强学书局改为官书局,出版《官书局报》和《官书局汇报》。“百日维新”期间,光绪又批准将上海《时务报》改为《时务官报》但因政变发生而末能实现。到了1901年,直隶总督袁世凯才率先在天津办了《北洋官报》。接着,张之洞在开昌办了《湖北官报》,江西办了《江西日日官报》,河南办了《豫省中外官报》。1906年,商部办了《商务官报》,学部办了《学务官报》。在此基础上,1907年清政府正式出版了中央官报——《政治官报》(后改名《内阁官报》)清政府创办官报的目的,是为了钳制言论。因为当局对民办报的兴起,《听之不能,阴之不可,惟妙惟肖有由公家自设官报》这一条路可走。
    清朝政府钳制言论的另一途径,是颁布布新闻法律。1906年7月,清廷颁布布了《大清印刷物专律》,共6章11款。其中规定:凡印刷出版物必须“明白印刷人姓名及印刷所在”;印刷物中有“令人阅之有怨恨或侮谩,或加暴于皇帝、皇族或政府,或煽动愚民违背典章国制者”,即构成“讪谤”罪,要处以10年以下监禁;还授以地方官吏以逮捕被告和封闭印刷所的权力。同年稍后,清廷又颁布布了《报章应守规则》,作为对前一法律的补充。其中规定,新开报馆必须经警察所批准,严禁报刊登载“诋毁宫廷”、“亡议朝政”、“妨害治安”、“败坏风俗”和涉及“内政外交秘密”、的文字。1908年1月,清廷正式颁布布《大清报律》。
    其内容除上述各条外,还规定:报纸创刊前必须向有关机关登记,并交纳保证金;第期报纸出版前必须警察机关审查;所刊内容有违禁者永远禁止发行;禁止刊登末经官报、阁抄发布的谕旨、章奏;在国外出版的报刊有违禁者由海关没收销毁,等等。这些法律的予头主要是对准革命派报,当然也殃及了改良派报刊。据不完全统计,从1898年到1911年,到少有53家报馆被封,27个报人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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