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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应当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领导干部对象有哪些?个人重大事项有哪些?
  • 铅纪发[2005]04号文件规定,应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对象有: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干部;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相当于副科级以上干部。
    应当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有:①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②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③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的定居情况;④本人因公、因私出国(境)及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⑤本人离婚、再婚情况;⑥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⑦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⑧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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