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详情
简答题被告人马某,因故意杀人,于2007年2月27日被某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马某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某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书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马某故意杀人手段特别恶劣,又无从轻处罚的情节,一审判死缓量刑过轻,遂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并核准执行死刑。该案中哪些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 (1)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书面审理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2)高级人民法院对马某加重罪刑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上诉不加刑原则,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3)高级人民法院改判后即核准死刑立即执行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
  •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热门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