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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医疗机构外出生的婴儿如何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 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婴儿发放出生医学证明问题的函》(卫办基妇函〔2003〕189号)要求,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出具此类《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要求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下列证明材料:1.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2.亲子关系声明(上面要有10个知情人签字盖手印);3.该婴儿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旁证。旁证为接生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同时附家庭接生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或婴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4.父母双方户口簿、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5.若领证人不是儿童父母,还需提供儿童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6.若父母双方户口薄上未见小孩上户信息,父母亲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该小孩是否上户的证明材料;7.知晓书(医疗机构外出生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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