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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02年2月,小学生肖平从黄兵、李红夫妻俩经营的个体商店购买鞭炮。随后,肖开始在街上燃放鞭炮,在放第二个时,来不及外扔,鞭炮在肖手中爆炸,肖左手被炸伤,后经医院治疗,肖左手掌被据掉,构成五级伤残。事后经查证,该鞭炮没注明商标、厂名、警示标志,系不合格产品。该产品由张某加工生产(无照经营),黄兵、李红长期从其处进货。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产品质量法规定,黄兵、李红、张某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各方责任进行赔偿。你是否同意这种意见?
  • 不同意这种意见。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该鞭炮没注明商标、厂名、警示标志,系缺陷产品,经营者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消费者可以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由消费者选择。本案法院认为黄兵、李红、张某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是不妥当的,不符合法律规定,也容易产生相互推诿责任,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同时,法院将黄兵、李红作为两个赔偿主体,也是不妥的,黄兵、李红作为同一商店的经营者,应是一个赔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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