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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作品的概念和特征?
  •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作品应当具备以下要素:
    (1)必须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创作。
    作品首先是一种智力成果。由于只有人才能进行智力活动,所以,作品必须是自然人劳动创作的。大自然虽然有美丽风景,动听声音,但它们是自然的遗产,为人类所共有,因而不能被视为作品,成为私人权利的客体。
    (2)具有独创性。
    独创性是智力创作成果成为作品最重要的构成条件,是区别“作品”与“制品”的标准。作品受著作权保护,制品受邻接权保护。所谓独创性,指由作者独立构思而成的,而不是抄袭、剽窃他人的作品。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与专利法意义上的创造性不同:
    1)独创性不以新颖性为前提。
    2)独创性不具有排他性。
    即如果多位作者同时完成一件相同或类似的作品,那么只要他们都是作者独自创作完成的,就都享有著作权。如许多学生在课堂上对同一物体进行素描所完成的作品。
    (3)可复制性。
    符合著作权保护条件的作品,通常是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作品只有符合可复制性,才能再现、传播,产生效益,从而具有保护的必要。因此人的大脑中的思想,由于不具有这个特点,因此不能作为作品受到保护。需要注意的是,作品只要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即可,不要求必须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如口头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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