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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背景资料: 某小型水利工程项目,设计图纸简单,全部工程项目工期预计1年,土建承包商用固定总价合同承包土建工程。但由于作标期短,而工程量大,承包商无法准确核算。开工后发生了一系列事件: (1)承包商发现原来的基础工程支护方案过于简单,提出变更施工方案。新的施工方案造成基础工程造价的大幅度增加。承包商据此索赔费用。 (2)施工过程中,由于发生洪涝灾害,工期发生拖延2个月。复工后,由于水灾影响,人工工资普遍上涨,建材价格涨幅也比较大。承包商据此索赔费用 (3)业主对灾后的市场形势错误估计,拖欠了承包商1个月的工程款。用电话通知的方式,通知承包商暂停施工1个月。 (4)承包商复工后,由于建设项目都处于复工的状态,一度造成建筑材料和人工的短缺。承包商所需要的资源量不能得到保证,工期拖延20天。 (5)承包商的施工设备受暴雨的影响,出现前所未有的故障。承包商被迫停工进行设备维修。 为此,承包商就所发生的设计变更、材料和人工费涨价、洪涝灾害、拖欠工程款、设备检修造成的停工等一系列事件,向业主索赔工期和费用。 业主电话通知变更是否适当?
  • 该合同变更形式不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合同变更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若在应急情况下,可采取口头形式,但事后应予以书面形式确认。否则,在合同双方对合同变更内容有争议时,往往因口头形式协议很难举证,而不得不以书面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本案例中业主电话通知临时停工,承包商亦答应,是双方的口头协议,且事后并未以书面的形式确认,所以该合同变更形式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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