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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请介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新闻法制工作的发展历程。《新闻法》是否是我国新闻事业发展所必需的?为什么?
  • 80年代初,我国有关部门就开始酝酿《新闻法》,曾经起草过多种供立法部门参考的《新闻法》草稿。但立法机关非常谨慎,随经过多次讨论,但是目前尚未定稿。根据有关部门制定的《新闻出版事业2000-2010年发展规划》,建立《新闻法》、《出版法》和《著作权法》为主题的新闻出版法律体系预计要到2010年才能实现。尽管《新闻法》经历二十多年的曲折尚未面世,但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必然影响新闻传播活动,使新闻传播领域的法制建设逐步发展。新闻事业的管理最终应该走上法制化轨道。
    “新闻立法是现代法治观念的产物,新闻工作者利用新闻媒介,对政府的违法失职行为、国家公职人员的贪污腐败行为、社会上的违法乱纪行为进行公开的曝光,既满足了公民的知情权,又维护了国家法律的尊严,置政府于阳光之下,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保障。新闻立法是完善新闻监督的基础。新闻立法的目的不仅仅限于保障新闻自由,它还有限制滥用新闻自由的功能,而且这一功能与其保障新闻自由的功能同样是不可或缺的。新闻活动对社会无害,新闻自由才有价值。即使是极端崇尚新闻自由的美国新闻工作者,也非常强调自由与责任的相伴性。从我国的新闻工作实践来看,
    一方面,记者和人民群众利用新闻手段发表意见、开展批评的权利很多时候得不到保障;
    另一方面,新闻侵权现象也大量发生。保护新闻自由和限制滥用新闻自由都是现实对法律所提出的必然要求,新闻立法必须提速。新闻立法是新闻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对于推进政治文明意义重大。新闻体制改革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部分,是对社会既定利益关系的调整,其难度不言而喻。对待新闻立法,我们也应该像对待其他部门立法一样,抱着慎重、积极而宽容的态度。不能奢望有了一部新闻法,新闻自由就有了彻底的保障。新闻自由是一个历史范畴,它存在于一定的历史阶段。新闻自由的历史发展过程总是和社会发展的总趋势密切联系着的,以保障新闻自由为宗旨的新闻立法也必然有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历史经验告诉人们:在同一时代、同一社会条件下,新闻在法治之下比在人治之下总有较多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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