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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理、事、情
  • 叶燮认为“理”、“事”、“情”三者是审美客体、反映对象,也就是创作的客观条件。“理”是指事物的内在本质及其发生发展的根据,也就是有一定规律可寻的“自然之理”,要求描写生活的本质,要求诗人具有敏锐的目光和观察生活的能力。“事”是指客观事物按照自身规律的发展而呈现的具体面貌,创作必须通过具体可感的“事”来艺术地言“理”,寓“理”于“事”。“情”是指事物的情状,即特殊的客观属性。诗要有韵味和意境,就离不开描绘生动而形象的“情”。“理”、“事”、“情”三者之间具有辩证统一的关系:诗人的创作要反映生活,就必须透过现象写本质,以便闪现内在之“理”的光辉,但“理”又是通过具体可感的事物或活生生的情感来作艺术概括,寓“理”于“事”,是文学家区别于哲学、政治等家的重要艺术手段。而具体之“事”又必须按照生活本来的面目来表现,“情”的种种变化,又是立足于“事”、“理”之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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