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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01年6月11日,某市工商局在调解某农贸市场与淡水鱼经营者的摊位纠纷过程中发现,淡水鱼经营者孙某某等六人,在2001年6月份该市场淡水鱼摊位招标的前一天,即6月7日下午,在其经营的摊位前共同商议,研究确定由孙某某、程某某等四人以标底价投标,另两人不参加竞标,也不拿摊位费。在6月8日招标过程中,最终按照他们六人事先确定的四人在无任何竞争的情况下,分别以700元和400元的标底价中得8号、16号、32号、40号摊位。试分析:淡水鱼经营者孙某某等六人的上述行为是否合法,如不合法,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工商机关可否依据有关法律对其进行处罚?
  • 淡水鱼经营者孙某某等六人的上述行为违法,属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规定及《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行为。某市工商机关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孙某等六人分别处以1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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