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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某县地税稽查局接群众举报,称某企业有偷税行为。稽查局按规定立案后于2014年5月22日派一名稽查人员由单位司机陪同,对该企业实施了检查。稽查人员在出示税务检查证后,对该企业的帐簿及记帐凭证进行了核查,并对法人代表的住房进行了检查,同时经县地税局局长批准,对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进行了查询。最后查实该企业2013年度采取少列收入等方式偷逃税款的事实。案件经审理后,县地税稽查局于2014年6月28日作出了补税、加收滞纳金的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请问:税务机关在该案处理中有哪些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 1、一名稽查人员实施检查不符合规定。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
    2、未按规定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3、查询个人储蓄存款没有合法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必须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的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进行查询。本案中,县地税局长无权批准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4、检查人员无权检查法人代表住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5、处罚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1996】190号)第三条规定,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及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本案中未见到稽查局履行这一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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