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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根据《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的规定,简要回答司法鉴定受理问题。
  • 根据《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规定,司法鉴定可由司法机关依职权决定进行,也可由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辩护人申请,司法机关决定,委托鉴定机构进行。
    刑事公诉案件中的鉴定,在侦查阶段由依法行使侦查权的机关决定,在起诉阶段由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审判阶段由人民法院决定。
    民事、行政、刑事自诉案件中的鉴定由人民法院决定。抗诉和再审案件的鉴定,由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决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侦查机关决定不予鉴定的,应向鉴定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不服的,可在五日内向作出原决定的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在三日内作出维持或撤销原决定的决定。
    尚未立案的刑事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尚未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当事人的近亲属为解决举证中的专门性问题,可以委托鉴定机构鉴定,鉴定机构可以受理。
    鉴定委托由鉴定机构统一受理,鉴定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鉴定申请和委托应采取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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