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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社区服刑人员芦某因寻衅滋事罪在金安区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矫正期间,芦某不能按时进行电话汇报,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不经请假擅自外出,经教育仍不改正;因吸毒被公安机关给予二次行政拘留。请根据以上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如何应对? 
  • 2017年7月27日,金安区司法局依法向原判机关裕安区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9月7日裕安区人民法院裁定对芦某收监执行。9月13日金安区司法局在金安区公安分局、望城派出所的配合下,将社芦某押送至六安市看守所。
    第二十五条 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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