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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被罢免人员、辞职人员、职务终止人员不交接印章等怎么办?
  • 省《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产生之日起7日内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印章”。对被依法罢免、辞职、职务终止拒不移交村民委员会印章的,由乡镇政府负责追缴或声明作废,重新刻制;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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