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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孙某,男,汉族,1978年10月15日出生,甘肃兰州人,无业,无前科劣迹。2002年12月17日晚,孙某酒后与朋友来到西安市的一个理发店洗头。该理发店服务员张某并没有辱骂孙某,但孙某称张某对其进行辱骂,欲殴打张某,被该店老板杜某及孙的朋友劝走。后孙某纠集人员再次来到店中,欲殴打张某,杜某上前阻止,孙某等人遂对杜某进行殴打后逃跑。经鉴定,杜某的伤情构成轻伤。后孙某被抓获并被拘留。公安机关遂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孙某,人民检察院以无逮捕必要为由,下达了《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该书后拒不放人,继续调查案件。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该书后拒不放人,继续调查案件的做法是否正确,应该怎么办?
  • 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拒不放人的做法错误。《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的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因此,本案中,无论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是否正确,公安机关在接到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都应当立即释放被拘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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