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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A市甲公司从B市乙水果公司订购5车皮富士苹果,并汇去货款。乙水果公司随即将苹果发往A市。苹果到达后,因当地果品市场价格下跌,甲公司心生悔意,拒绝接受该批苹果。乙果品公司百般与其交涉均无结果,为防止苹果腐烂,无奈将富士苹果低价变卖,所得价款交A市公证处提存,并通知甲公司到公证处领取价款。甲公司认为自己并未接受富士苹果,乙果品公司应将其货款侠客返还,乙果品公司交给公证处的价款低于其支付给乙果品公司的货款,故不能接受。请分析乙果品公司将富士苹果低价变卖并提存到A市公证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该行为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 乙果品公司将富士苹果低价变卖并提存到A市公证处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无不当理由拒绝受领标的物,致使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债务人不适于提存或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价款。故乙果品公司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乙果品公司通过提存行为消灭债务,使合同权利和义务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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