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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2008年3月2日,中国江苏省某出口公司向马来西亚公司预售一批原材料。电文为:“兹发价5万吨一级木材,每吨单价为2000美元CIF吉隆坡,装运期4/5月,即期信用证支付,须以货物尚未出售为准。”3月8日,马来西亚回电,“你3月2日电接受。”此时,因国际市场木材价格上涨,原发价的价格对出口公司不利,因此,出口公司与日本一公司签订木材买卖合同,按国际市场价售出木材。 江苏省某出口公司是否违约?为什么?
  • 江苏省某出口公司是违约。
    原因:违约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由于某种原因,完全没有履行其合同义务,或没有全部履行其合同义务的行为。例如,在买卖合同成立以后,货物灭失,无法交货;或者货价上涨,卖方拒绝交货;或者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质量交货等。在上述情况下,除某些例外情况,如出现不可抗力事故,卖方可以不负责任以外,都属于违约行为,违约的一方应负违约责任。
    在本案例中,马来西亚公司已接受,合同已经成立。由于货价上涨,而不是存在不可抗力,因此,江苏省某公司是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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