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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材料一:洪武初年规定:“凡诸色人等踏造酒曲货卖者,须要赴务投税方许货卖。违者并依匿税科断。”“如卖酒之家,自无曲货者,须要收买曾经投税曲货造酒货卖,依例分纳酒课;若系自行造曲,亦需赴务投税。” ——《大明会典》 材料二:“凡民间织造龙风纹纻丝纱罗货卖者,杖一百,缎匹入官。机户及挑花、挽花工匠同罪。”“凡造器用之物不牢固真实,及绢布之属纰薄短狭而卖者,各笞五十,其物入官”。“夏税农桑绢匹,务织造紧密厚重,双经双纬。除两头色丝长二尺外,净织钞长三丈二尺,阔二尺。” ——《明代社会经济史料汇编》 材料三:清政府规定:“机户不得逾百张,张纳税当五十金。织造批准注册,给文凭然后敢织。” 材料一与材料三有何异同?
  • 异:材料三政府已介入生产领域,限止生产规模;
    同:受政府直接管理;向政府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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