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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某乡人民政府依据本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集资修建村级小学的决定》,分别向村民王某等10人集资人民币100元。王某等人10人均不服乡政府向自己收取集资款100元的行为,向本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县政府的《决定》违法,因而乡政府向王某等10人收取集资款100元的行为,于法无据,于是判决: (1)撤销县政府的《决定》; (2)被告应当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全部返还已收取的集资款。 县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 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县政府发布的《决定》是抽象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于违法的的抽象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可以不予适用,但是无权直接进行审查并且在判决书主文中撤销。
    乡政府的集资行为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撤销,由此给行政相对方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但是在本案中,原告只是针对被告违法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并未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所以,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已收取的集资款是不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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