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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中国有一种“酒桌文化”,高兴了喝一杯,不高兴也要喝。买卖能不能谈成,先看酒量好不好,要是能把客户喝好,那单子就是你的。2013年9月5日,陈林受公司老板指派陪客户喝酒。为了公司的利益,席间陈林十分热情,频频劝酒,宾主双方气氛非常融洽。但是,约喝了半斤白酒后,陈林突然出现呕吐休克症状,其他人见状赶紧将其送往医院。 经诊断,陈林入院前已死亡。陈林的妻子阿慧认为,丈夫陈林陪客户喝酒系领导指派,且是为了公司的利益,是工作需要,因此,其酒后死亡应认定为工伤。遂向有关部门递送材料申请工伤认定。此后,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陈林死亡一事作出《工伤认定书》,认为陈是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岗位上突然死亡,不符合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认定不属于工伤。 结合上述材料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分析陈林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 (1)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受领导指派陪酒而导致职工伤害的案件。
    (2)《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陈林不能认定为工伤。本案提醒劳动者:盲目服从领导,饮酒伤身,“工伤保险”不会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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