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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民法的诉讼时效制度是不是对权利人的一种惩罚?
  • (一)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制度并非我国民事立法的独创,它最早起源于罗马法的裁判官法中的“时效诉讼”。我国《民国通则》对诉讼时效给予了明确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诉讼时效,我们应该有正确的全面的认识。首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强制程序保护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的法定有效期限。其次,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不是简单地针对一个具体的案件,处罚权利人不及时行使请求权的行为,更不是保护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
    (二) 诉讼时效制度的作用
    第一,及时结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从而有利于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与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
    第二,可以督促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客观上有利于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
    第三,可以减轻被告人的举证负担,维护义务人利益,也有利于法院及时正确地处理民事纠纷,防止诉讼案件的累积,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喝了分配和充分利用
    第四,是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诉讼时效制度不是对违约的纵容和对权利人的惩罚,而是基于民法所固有的精神,基于个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结合民法自身的特点,在司法公正与效率之间做出的选择与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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