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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市区及市辖12县住房公积金执行的缴存比例是多少?
  •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定,市人民政府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桂林市城区职工和单位目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统一执行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各12%的标准(简称统一比例,下同);市辖12县职工和单位目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执行以下标准:阳朔、龙胜、平乐执行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各7%的标准;恭城执行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各6%的标准;灵川、临桂、荔浦、全州、兴安、灌阳、资源、永福执行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各5%的标准。要求缴存比例低于统一比例(但不得低于5%),须报经市管委会批准;要求缴存比例高于统一比例的,须经市管委会核定,报自治区批准,可以执行高于统一比例低于15%的缴存比例;缴存比例提高到各15%后,单位仍有经济承受能力的,还可以建立缴存比例不超过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5%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补充住房公积金由单位为职工缴交,职工个人不用扣缴)。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具体比例由单位提出,经市管委会核定,报自治区批准后执行。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否则,市管理中心有权责令其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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