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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试述出口收汇核销基本业务流程。
  • (1)领单:发放原则有属地管理原则、对公发放原则和据实发放原则。其操作流程为:
    1)出口企业上网申请所需领用出口收汇核销单份数,到外汇局领取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
    2)外汇管理局在本地核销系统对出口收汇核销单进行入库、内部发单等操作,同时做好入库及内部发单的书面记录。
    3)外汇管理局凭出口企业核销员所持本人操作员IC卡、核销员证向该核销员发放出口收汇核销单。
    (2)出口报关:出口单位持核销单等有关单证到海关申报出口,海关凭核销单验放出口并出具出口报关单,与核销单一并交还出口单位。
    (3)交单:出口单位报关出口后,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网上向外汇管理局申报出口货物、预付收汇日期等情况,外汇管理局核定出口预计收汇日期,并据此日期和出口报关金额跟踪出口收汇。
    (4)收汇:对出口单位的外汇收入,银行在确认其为直接从境外或保税区、出口加工区收入的出口货款后,办理结汇或者进入该单位的外汇账户的入账手续,并出具加盖“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章”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对于下列外汇收入的结汇或者入账,银行不得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1)不属于出口收汇以及暂时无法确定为出口收汇的。
    2)不是直接从境外或保税区、出口加工区收入的。
    3)进入除外汇结算账户之外的其他各类外汇账户的。
    4)已进入各类外汇账户(含外汇结算账户)后,再从该账户中结汇或者划出的。
    5)从境内其它单位或者从同一单位其它外汇账户划转来的。
    6)其他不符合《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要求的。
    (5)收汇核销:出口单位应当在收到外汇之日起的30日内凭核销单、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出口货物报关单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对由于客观原因,企业无法提供正常差额核销所需凭证、且该企业在最近一次出口收汇考核中被评定为“出口收汇荣誉企业”或“出口收汇达标企业”的,在企业法人代表提供书面担保,保证其不存在逃骗汇及其他违法行为并承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放宽差额核销的审核条件,实行备查制度,将企业无法正常核销的应收汇或应交单据从日常监管数据库转移到专设的备查监管数据库,企业继续承担办理核销的义务,外汇管理局继续对其进行监管或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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