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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吴某租用的私房遭受了火灾,吴某全家急需住房,恰巧吴某的同事张某正需钱用,愿意把自己的两间平房卖给昊某,双方订立了买卖协议,约定吴某向张某支付房价款6000元,张某将两间平房的所有权转移于吴某。双方到房产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时,房产部门因故当天不办公。因此双方商定,吴某先付款6000元,张某把房交付吴某居住,以后另定时间补办过户手续。在之后的一年中,吴某多次找张某同去办理过户,张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吴某入住该房一年后,该房被市政划为拆迁范围,由某开发公司负责拆迁。此时张某找到开发公司,声称吴某所住的房屋产权人系自己,开发公司应与自己签订私房拆迁补偿协议,为自己安排住房。吴某则主张所住的房屋已由自己买下,现在由于张某的过失未办过户,开发公司应该给自己安置。开发公司认为,吴某与张某的买卖行为是不合法的,吴某的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要求吴某在拆迁前自己找住处搬家。吴某遂诉至法院,认为张某违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开发公司为自己安置住房。 张某能否主张开发公司与自己订立私房拆迁补偿协议?
  • 张某尽管已将房屋交付吴某使用,但张某仍是产权人。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条第2款之规定,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为拆迁人。该条例19条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补偿。因此,张某作为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可以要求开发公司与自己订立拆迁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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