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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教育基本法》和《学校教育法》的内容。
  • 1947年颁布的《教育基本法》和《学校教育法》,否定了战时军国主义教育政策,为战后的日本教育发展指明了发展方向,开始了明治维新改革以来的“第二次教育改革”。
    《教育基本法》内容:
    1)确定教育必须以陶冶人格为目标,培养和平国家和社会的建设者;
    2)全体国民接受9年义务教育;
    3)尊重学术自由,培养国民的理智;
    4)国立、公立学校禁止宗教教育;
    5)教育机会均等,男女同校;
    7)尊重教师,提高教师地位;
    8)鼓励和发展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教育基本法》被视为日本教育史上划时代的教育文献。
    《学校教育法》内容:
    1)废除中央集权制,实行地方分权制,削弱文部省权力,新设地方教育委员会管理学校事务;
    2)采用六三三四单轨学制,延长义务教育年限,由六年延长到九年;
    3)高级中学以实施普通教育和专门教育为目的;
    4)将原来多种类型的高等教育机构统一为单一类型的大学。同时,对教员、校长、教育经费、教育行政管理等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这一法律使战后日本教育系统有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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